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默认需要支付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

假设双方是第一次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的,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

需要提示的是,很多人往往混淆“N”和“N 1”区别,认为只要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都要支付“ 1”的“代通知金”,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的“代通知金”,只有公司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3种理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时,才需要支付,具体包括: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显然,合同到期公司主动终止的,不属于3种理由的任何一种,故不存在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补偿金,还要多付一笔“代通知金”的说法。相关案例,详见本文后附的判例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7民初23878号。

二、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按补偿金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也即俗称的2N

(一)假设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员工在到期前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的,如果公司仍坚持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的做法将构成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即,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也即,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均可要求用人单位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当前劳动合同到期的理由辞退劳动者的,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委、法院均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要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向员工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也即俗称的“2N”。

(二)假设员工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且员工在到期前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如果公司仍坚持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的做法将构成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

假设劳动者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司有义务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仅以合同到期的理由终止当前的劳动合同,否则公司的做法将构成“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要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向员工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也即俗称的“2N”。

三、参考判例

判例1:合同到期公司主动终止不续签,要支付N,不是N 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7民初23878号

(注:原告:D某,被告:某公司)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诉求:本院认为,双方确认202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双方确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原告与被告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7月20日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因被告提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终止,被告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双方提交的原告离职前的工资情况,双方确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总计工资收入为99393.05元,因前文认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23年1月至6月的绩效差额1789.81元,经核算,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431.91元【(99393.05 1789.81)元÷12个月】,结合原告的在职时间,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补偿25295.73元(8431.91元×3个月)。

八、关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的诉求: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认定双方系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条件,原告关于代通知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2:被视为已连续工作10年,公司拒续签无固定期并到期终止,违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7264号

其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本案中,Z某于2007年5月入职Y公司,双方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但2016年4月,Z某又重新入职Y公司,依据上述规定,Z某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截至2020年3月31日,Z某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Z某在劳动期限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Y公司未依法予以续签,Y公司应向Z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根据前述分析,Z某已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扣除,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Y公司认为上述条文仅能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而不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本院认为,上述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意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稳固的劳动关系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规定中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前述二十四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具有相通之处,按照二十四条规定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与立法精神一致,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Y公司认为应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作限制性解释,本院不予。Y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3:已连续工作10年且签两合同,公司拒续签无固定并到期终止,违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713号

(注:上诉人为员工S某,被上诉人为深圳市Q学校)

二审判决理由: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上诉人自1997年入职被上诉人处,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与上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依上诉人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因单位改革不再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对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未能举证证明,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未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该项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到被上诉人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后就续订劳动合同一事提出要求而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核算,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3360元(6320元/月×24月×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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