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1.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哪个有效呢?
2. 打到敌人的本土才能有效威慑敌人,正在被起诉的业主一定要认真多看几遍,这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不是合同?是不是前期物业合同?可以肯定地说不是。业主收房时或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都要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3. 业主们通常以为这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常以此协议向业主追讨物业费,包括起诉业主时向法庭递交此协议证明与小区存在合同关系以主张物业费,但可以肯定这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在领取楼盘预售证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后签订的合同,那份合同才是物业公司入住小区与小区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证明,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顶多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或附件。
5. 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民法典 938 条第二款,二是最高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9)8 号第三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仅用此协议证明与小区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不成立。
6. 另外强调,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重点是有利于业主的承诺,不利于业主的则无效。
7. 民法典第 939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重点强调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即只有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才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与业主大会签订的是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服务对象是小区整体,单个业主无法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是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物业服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8.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物业公司不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提供的合同无法证明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是不是就与小区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了?欢迎评论区讨论。记得点赞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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