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劳动仲裁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西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为切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针对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二、被申请人制作的员工手册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该员工手册既没有协商,也没有讨论,属于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程序不合法。
三、被申请人制作的员工手册内容不合法,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35分,每周工作六天,依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员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该员工手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属于内容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以申请人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四、申请人2018年9月到2019年2月的绩效工资均被被申请人违法扣光,并且申请人也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降温费、高温补贴,工作至今申请人仅收到高温补贴900元,分别是2011年7、8、9月每月100元,总计300元;2012年7、8、9月每月100元,总计300元,2015年8、9月每月150元,总计300元,累计900元,并且该标准也不符合《江西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规定2012年以后室外工作的不低于240元/月,从2018年起从事室外工作的不低于300元/月,仅2012年以后申请人应当获得的高温津贴就有8160元(2012年到2017年高温津贴5760元,2018年到被辞退2400元),还不包括2012年以前的降温费3360元(7年*160元/月*3个月)。
五、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35分,每周工作六天,相当于每周延时加班时间为7.92时,周末加班时间为每周9.58时,故从申请人入职至被辞退之日总计765周,总计延时加班时间为6058.8时,平均每小时工资为18.41元(平均小时工资=3203.13元/21.75天/8小时),延时加班费为6058.8*18.41*1.5=167314元,周末加班时间为765天,平均每天工资为147.27元(平均每天工资=3203.13元/21.75天),周末加班费765*147.27*2=225323元,合计392637元。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该手册最后修订时间2016年4月25日计算到被辞退之日总计187周,总计延时加班时间为1481.04元,平均每小时工资为18.41元(平均小时工资=3203.13元/21.75天/8小时),延时加班费为1481.04*18.41*1.5=40899元,周末加班时间为765天,平均每天工资为147.27元(平均每天工资=3203.13元/21.75天),周末加班费187*147.27*2=55079元,合计95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亦属于劳动报酬,故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未过仲裁时效。
六、关于绩效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申请人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每个月800元的绩效全部扣除,属于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申请人主张支付违法扣除的工资也未过诉讼时效。
七、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申请人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申请人享受了年休假,不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故申请人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过仲裁时效,而且申请人也一直在向被申请人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存在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也正是由于申请人的合法维权导致被申请人不满,设法辞退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绩效、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依法补足拖欠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绩效、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总结,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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