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脂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耿某绥德家中出发付费坐一辆面包车于中午10点多到达米脂县,到米脂县城下车后,以租房的借口,走到赵某家,见家中无人,盗窃赵某家中现金280元。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耿某,以租房的借口,见家中无人,便进入米脂县银州镇杜某家中,盗窃杜某家中现金16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耿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全部盗窃所得的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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