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某房屋全幢,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张某,性质系私房,用途为居非兼用,私房的建筑面积为居住部分建筑面积16.6平方米、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14平方米。征收补偿协议及项目结算单合计系争房屋总征收利益为600万元。有个体工商户档案材料,谢某是负责人。
张某与王某两人生育张1。
王某于1997年报死亡,王某留有书面自书遗嘱:房屋由儿子张1继承。
张某1998年与第二任妻子花某登记结婚。
张某2021年过世,留有代书遗嘱:房产中我的份额及动迁利益由妻子花某继承。
张1和原告谢某1989年结婚、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黄浦区房屋为私房,男方放弃产权份额归女方。
张1于2022年去世。
原告谢某主张
房屋征收补偿款600万元由原告分得,系争房屋由原告方建造并居住;搭建补贴及非居补偿应归原告方所有;系争房屋来源于王某,王某有遗嘱给张1,张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谢某,所以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
被告花某辩称
系争房屋土地证登记人是张某,所有权属于张某,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应当由被告继承,即使系争房屋属于张某与王某婚后财产,王某于1997年去世,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已超诉讼时效,张1无法行使主张继承权。
法院判决
原告400万,被告200万。
争议焦点
1、临时土地证记载的人员能否据此主张是被安置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第8条,有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因历史原因仅有临时土地证,征收单位与被安置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明确被安置人范围,临时土地证记载的人员能否据此主张是被安置人?虽然临时土地证并非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凭证,但可表明持证人使用该土地曾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临时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临时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私有房屋被征收,各方原则上应按照产权份额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系争房屋为私房,故居住部分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房屋产权人张某、王某所有。
2、王某遗产的继承?
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系争房屋未发生继承,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与张某生育了张1,其生前有遗嘱,故其产权份额应由张1一人继承。张1在离婚协议约定:黄浦区房屋为私房,男方放弃产权份额归女方。张1于2022年去世,张1的财产按离婚协议由谢某取得。
3、张某遗产的继承?
张某于2021年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为被告花某,其与第一任妻子王某共同养育了张1,其生前留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故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明确其死亡后一切财产均由花某继承,故花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嘱继承人,依法对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4、非居部分的分割?搭建部分的归属?
根据2021年7月份二中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问题之十,私房征收中,因存在非居住部分及营业执照而取得的征收利益如何分割?裁判观点如下:私房被征收时,部分房屋被用于非居住用途,在对基于非居住因素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时,仍应兼顾私房征收产权平移基本原则。非居住部分面积源于私有房屋产权面积,而非居住部分的房屋补偿单价又往往远高于居住部分,故在分割时不宜将非居住部分的全部房屋补偿价格、相关奖励补贴均给予营业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者。对因基于营业执照而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照补贴等款项,则可由持照经营者获得。
本案中,于非居部分,系争房屋的非居部分的经营者为谢某,故归属于非居部分的奖励补贴应由谢某享有。关于搭建部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搭建部分由谁出资搭建,故对于搭建补贴本院在享有产权份额的当事人之间予以分割。
5、本案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产权、实际居住至征收、经营、继承情况等,依法酌情确定谢某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400万元,被告花某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200万元。
收到法院判决书之后,律师对法院判决结果做了相关计算,认为法院判定了都能参与分割的项目、单独归原告的项目
(1)鉴于原告是实际居主人和证照所有人,单独归原告的部分:
居住部分: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居住部分:非居签约奖励费、非居停产停业补偿、非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证照补贴、非居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
(2)原、被告都参与分割的项目:
居住部分:居住-房屋价值(三块转)、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签约奖励费;非居住部分:非居-房屋价值补偿款、非居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搭建补贴。
办案心得
对已生效判决的研读和复盘,有利于手头案件的办理,争取自己的代理的案件有个好结果。
本案案情远比上述总结要复杂,但每个案件类型的总思路要清晰,比如本案是私房动迁案件,产权人确定、遗产继承、非居部分认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是主线,要把握主脉络,不能因为事实多,扰乱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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