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土地权益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事实核查与证据保全
1. 建议立即对土地权属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等)进行公证保全
2. 采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取证方式记录侵占现状,包括公证录像、无人机测绘等专业取证手段
3. 收集历年土地税赋缴纳凭证、用地审批文件等辅助证明材料
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2.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适用于承包地纠纷)
3. 协调村集体组织介入调解(适用于集体土地)
三、行政救济程序
1.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知悉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2. 重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登记、征收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注意保存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决定等文件
四、司法救济途径
1. 民事确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诉讼
2. 侵权责任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3. 行政不作为诉讼:针对行政部门逾期未处理的情况,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涉嫌刑事犯罪的(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衅滋事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2. 涉及土地征收争议的,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文等文件
3. 对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属争议调处程序解决
重要提示:
1. 注意各类救济途径的时效规定(如行政诉讼6个月、行政复议60日)
2. 涉及集体土地的,需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议事规则
3.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作法律文书,确保主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证据清单建议: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现场勘验笔录(建议公证)
□ 相邻权人证人证言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往来沟通记录(书面材料、录音录像)
注意事项:
1. 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构成"自力救济"的对抗行为
2. 信访途径应依法逐级进行,注意《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3. 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期间,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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