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标准。
一、“砍头息”的法律性质
1、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无效,法院将以实际交付金额作为借款本金。
2、司法实践的统一态度
“砍头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借款人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在唐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虽签署了4万元的借条,但因出借人预先扣除0.4万元利息,法院认定实际本金为3.6万元4。类似案例在滦平县法院、孟津区法院等均有体现。
二、本金及利息的认定规则
1、本金认定: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无论借条记载金额如何,法院均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例如,借款合同载明20万元,但实际转账15.2万元(扣除利息),则本金按15.2万元计算。
2、法律依据:《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3、利息认定:受LPR四倍上限限制
合法利息范围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例如:2025年6月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为3%,四倍上限为12%。
4、超额利息处理: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冲抵本金。例如,某案中借款人按月息4%(年利率48%)支付利息,法院将超出LPR四倍的部分抵扣本金,重新计算剩余欠款。
5、逾期利息的特殊规则
若未约定逾期利率,可参照借期内利率或LPR主张;
若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三、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1、对出借人的建议
(1)避免“砍头息”操作
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收取,不得预先扣除。若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与利息区分。
(2)规范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避免口头协议。若涉及高额利息,需提示借款人注意条款,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3)留存交付证据
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借款交付,备注“借款”并保存凭证,避免现金交付举证困难。
2、对借款人的建议
(1)警惕“砍头息”陷阱
实际到账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主张超额利息抵扣本金
(2)若已支付利息超过LPR四倍,可向法院申请将超额部分冲抵本金,减少还款压力。
及时维权
(3)遭遇“砍头息”或高利贷时,可通过诉讼主张合同部分无效,要求按实际本金和法定利率还款。
3、争议解决策略
(1)诉讼举证重点
出借人需证明实际交付金额与合同一致性;
借款人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砍头息”事实。
(2)申请法院调查令
若证据不足,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核实实际借款金额。
(3)主张合同部分无效
针对“砍头息”和高利率条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无效,仅需返还实际本金及法定利息。
总之,“砍头息”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利息不得超过LPR四倍。建议借贷双方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完善合同条款并保留证据。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责任,避免因不当操作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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