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韩乙与韩甲系兄弟关系,2019年10月2日,韩乙与青海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20天后支付了37.8万元的首付款,从某银行按揭贷款85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韩乙征信问题导致贷款额降低无法办理足够额度的住房贷款。韩乙请求韩甲帮忙贷款,经由三方(韩乙、韩甲、房地产公司)协商后住宅买受人更名至韩甲名下,由韩甲办理住房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了韩甲的名字。因为是亲属关系,有着非常好的信任度,所以韩乙与韩甲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韩甲清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韩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韩乙一直定期偿还贷款。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纷,韩乙担心韩甲会将房屋占为己有,要求韩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韩甲拒绝,故韩乙诉至人民法院,起诉时,房屋还有70余万元贷款没有还清。
审理
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权利人为韩甲,本案中原告韩乙因其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足额贷款,便借用韩甲名义办理贷款买房,双方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借名人其请求权基础系债权请求权,其只能提起给付之诉。因涉案房屋尚有按揭贷款70余万元没有结清,房屋抵押登记在借款银行名下,若直接确权给原告必然会损害贷款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信贷资金交易安全,故对该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韩乙要求被告韩甲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然而,涉案房屋并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首先,韩乙以韩甲的名义申请和办理银行贷款,违反了国家有关贷款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种规避信贷审查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限制。其次,借名买房需出名人与借名人就借名买房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韩乙与韩甲系兄弟关系,虽然韩甲认可韩乙为实际购房人,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宜的具体约定。再次,韩乙请求过户的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约定不经过法定的物权公示程序直接要求确定为房屋的物权人,原告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仅在其与出名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贷款银行的法律效果,借名行为不但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借名人因借名买房行为而导致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时所可能带来的权利风险,对于该风险原告是在明知情况下主动选择发生的。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书,且款没有结清,不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基础。
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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