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哪条体现月月支付工资 (一)

优质回答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体现了月月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内容参考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
优质回答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明确了发展
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应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 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扎紧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事前预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监管上要求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单位金融账户和房产、车辆等情况。
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导致欠薪的,发生法定情形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 (三)
优质回答农民工工资必须按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支付。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安徽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
优质回答安徽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主要体现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包括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定具体城市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等方面。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蚌埠市制定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14条具体条款,从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行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化管理、加大涉欠领域违法打击力度、加强根治欠薪工作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着手,为蚌埠市农民工欠薪问题源头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阜阳市制定实施办法
阜阳市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办法规范了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综上所述,安徽省及其下辖城市均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和办法等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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