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占有的分类,关键词为“无权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且无怀疑为标准,将无权占有再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本权(权源)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本权(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本题中,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该关键词表明无权占有人丙有误信的理由),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该关键词再次表明无权占有人丙有误信的理由)乙车为甲车,把乙车骑走。丙属于无权占有下的善意占有。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关键词为“前”“必要费用”和“偿还”。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此时,丙属于善意占有人)修车的必要费用,乙(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应当偿还。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关键词为“有权”。甲“告知”(该关键词表明无权占有人丙不再有误信的理由,变成了恶意占有人)丙骑错车,丙“未理睬”(该关键词再次表明无权占有人丙不再有误信的理由,变成了恶意占有人)。自此,丙属于无权占有下的恶意占有。但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属于无权占有,乙(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恶意占有人的风险负担,关键词为“应当”和“赔偿”。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告知丙骑错车后,丙属于恶意占有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文字解析
【解析】 可申报债权的特点:(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的到期时间在所不问;(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等于债务人的责任被转嫁给债权人承担。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由此可知,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进行债权申报,故A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债权申报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B选项无财产给付内容,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
债权申报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故C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债权申报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故对于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不得申报债权。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项为AC。
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邻接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由此可见,播放者的权利成立必须要求播放在先。本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并未播放,因此,该电视台并不享有播放权。A选项错误。
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尚未发表,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当中就包括复制权。乙闭路电视台将甲电视台制作的节目擅自进行复制明显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所以B选项正确。
乙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乙电视台和贺某之间属于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B、C。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文字解析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其领域涉及合同、侵权、物权、婚姻、知识产权、代理、信托、仲裁协议、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不局限于合同。
选项B正确。理由参见A项解析。
选项C错误。理由参见A项解析。
选项D错误。理由参见A项解析。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文字解析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因此,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A选项正确。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B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
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
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
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
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201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所以,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A选项正确,当选。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故B选项正确,当选。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C选项正确,当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根据上述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D选项正确,当选。
纳税义务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A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B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文字解析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据此答案为BCD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文字解析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属于责任主体,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不当选。
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文字解析
【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14条第1款、2款、4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故A、B项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故C项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21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可知,应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而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D项错误,不选。
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
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
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文字解析
A项,法定公积金提取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016年紫霞公司已经提取了法定和任意公积金2800万元,意味着2016年及之前的亏损已经弥补完成了。A项的意思是先提取公积金,再用公积金弥补之前的亏损,搞混了顺序,所以A项错误。
B项,“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定性为扩大经营;1500万元公积金的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用于扩大经营没有数额限制,此安排是合法的;二是部分法定公积金 部分任意公积金,无论是法定公积金还是任意公积金均可以用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且金额不限,此安排也是合法的,所以B项正确。
C项,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作资本增加且没有数额限制,紫霞公司将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是合法的,C项正确。
D项,系统看案例的整体情况,根据题干的信息,紫霞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是400万元,并不存在D项所谓的“1000万法定公积金”的说法,且假设紫霞公司有1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用来转增资本的话,需要至少留存1250万元(5000×25%),即使法定公积金有1000万,也不够留存的量,所以无法用来转增资本,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最高额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最高额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区分,关键词为“最高额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为动产浮动抵押,而非最高额抵押。故A项错误,不当选。
B、C项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关键词为“合同生效时”和“登记完成时”。动产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关键词为“不得对抗”。为保障抵押人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正常处分抵押财产。乙银行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文字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戊公司,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而非通知债权人;同时,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即不产生对外效力,只在甲公司、戊公司、己公司内部产生内部效力。
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反诉和反驳的区分,并且在本题中区别很细微。用我们反复给大家总结的反诉与反驳的判断方法进行分析:
首先找到本案被告赵刚的主张是基于玉石买卖合同关系主张玉石货款,
其次假设没有李强起诉赵刚要求归还借款,赵刚仍可以起诉李强主张玉石货款,所以该主张独立于本诉存在,为反诉,不是反驳。
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既然赵刚的主张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故既可以直接在本案中以反诉方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本题因新法由多选变为单选)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难度不大。
A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关键词为“有顺序”。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均无顺序限制。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死亡宣告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键词为“有效”。该项是错误率较高的一个选项,部分考生会答错。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何为“不影响”呢?意思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如购买农夫山泉矿泉水1瓶)、可能无效(如销售毒品)、可能效力待定(如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可能可撤销(如将假手表当成真手表出售,欺诈)。因此,不一定就是“有效”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婚姻关系,关键词为“自行恢复”。婚姻关系是否会因宣告死亡被撤销而自行恢复?不一定。原则上肯定会自行恢复,但是有两个例外:(1)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又死亡);(2)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不一定会自行恢复,有例外。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继承关系,关键词为“有权”。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能否请求返还财产?不一定。能返还的当然要返还,不能返还的则应适当补偿。当然,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如发生物权变动,则不能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请求返还。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周某17岁,未申报盐务行业备案购买工业盐出售给当地农户,获利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哪一项
A工业盐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应当对周某法定不起诉
B如周某有重大立功,应当不起诉
C如周某积极退赃,且周某是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D如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属于与刑法结合考查题目。在刑法中,对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
事责任。简言之,贩卖工业盐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周某购买工业盐出售给当地农户并获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周某属于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对其法定不起诉。是故,本题应当选A。至于B项所说的特别不起诉,C项所说的附条件不起诉和D项所说的酌定不起诉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文字解析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依据。本罪与放火罪等罪在《刑法》第114条中是并列关系,犯罪成立条件上处于平等地位。因此,本罪造成的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当危险没有达到放火罪的程度,意味着也没有达到本罪的程度。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根据文字表述,甲撞翻车辆的行为不是故意为之,而是过失为之,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车辆。这表明,乙撞翻车辆的行为不是过失为之,而是故意为之,至少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性的程度很高,达到了放火罪的程度,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另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醉酒驾车的行为的确给公共道路制造了公共危险,但是这种公共危险的程度没有达到放火罪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D项,第一,丁在繁华路段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因果关系问题。由于刑法制定危险驾驶罪来禁止“飙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车祸,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后果,就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之内,该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丁的飙车行为。由于该结果不能归责于丁的飙车行为,因此,丁的飙车行为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放火罪等罪的程度,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
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字解析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陪审员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D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依新法无答案)
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调整,此题属于旧题新做。
A选项,《刑诉解释》第500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据此,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法院,而不能直接报给最高法院,A选项错误。
B选项,《刑诉解释》第50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据此,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要么停止执行死刑,要么继续执行死刑。但是“停止执行死刑”用的文书是“裁定”,而“继续执行死刑”使用的文书是“决定”。B选项中“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不区分不同处理所用文书不同,故B选项错误。
C、D选项,《刑诉解释》第50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据此,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只能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不能自行调查核实,且调查结果应当“层报”最高法院,而不是“直接”报给最高法院,故C选项错误,D选项也错误。
综上,本题无答案。(司法部原答案为B)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文字解析
A项,例如,甲是某公立医院的护士,下班后,趁药房没人撬开门,盗窃公立医院的药品(公家的财物),成立盗窃罪。次日,甲又趁同事不注意,盗窃同事的钱包(私人的财物),成立盗窃罪。甲两次盗窃的财物有个共同特征,也即均不是自己的财物,而是他人的财物,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所以盗窃罪的对象不可能是自己的财物,而是他人的财物。刑法法条在表述盗窃罪的对象时,虽然用的是“公私财物”,但表达的意思是“他人的财物”。所以,将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平义解释,既没扩大,也没缩小。这就如同,将“狗”称为“犬”,将“馄钝”称为“云吞”。A项说法错误。
B项,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应当分别分析。当然解释是一种解释理由。当然解释,是指将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概念拿来对比,“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出售与购买是相反的两个行为,无法进行当然解释。从解释技巧上看,将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是一种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这是因为,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表明出售与购买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出售不能包括购买。B项说法错误。
C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凶器”首先是指性质上的凶器,也即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其次还应包括用法上的凶器,也即虽然正常用途不是用作凶器,但是在用法上可以作为凶器来用,例如菜刀、砖块等,正常用途是切菜、砌墙,但可以作为凶器来用。将该款中的“凶器”解释为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属于扩张解释(扩大解释)。张明楷教授喜欢用“扩大解释”的表述,周光权教授喜欢用“扩张解释”的表述。C项说法正确。
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基于该立法解释的规定,将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是一种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申请贷款时提供了伪造的材料,骗取到贷款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具有归还意思。但是,因为经营失败,未能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溺水者乙抓住一个可以救命的漂浮物,该漂浮物属于甲所有,甲见状立即拿走漂浮物,导致乙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了一枪,均打中非要害部位。丙因两处受伤、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想投毒杀丙,乙到达现场时发现甲已经向丙的水中投放了毒药,乙便没有投放毒药,丙中毒死亡。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文字解析
A项,骗取贷款罪,是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采取欺骗手法贷款,因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观不想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构成骗取贷款罪。甲虽然伪造了材料,但是主观上想归还贷款,只要经营状况好,就能够归还。之所以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是因为客观原因也即经营失败。所以,伪造材料行为与重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阻断救助行为。乙正在自我救助,甲阻断乙的救助行为,给乙创设了新的溺亡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因此该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甲的阻断行为,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可能有人认为,甲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这是站在民法角度讨论问题。虽然甲在民法上对自己的财物具有处置权,但是,站在刑法的角度,刑法不允许甲给他人创设溺亡的危险。这就如同,甲驾车看到前方是绿灯,又看到前方有个小孩闯红灯,甲认为自己有权继续前行,直接撞死小孩。站在民法、行政法角度,甲有权继续前行。但是,站在刑法角度,刑法禁止甲开车撞死人。此时,公民不能违反刑法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底线规范。因此,本题中,甲违反刑法规范,故意给乙制造溺亡危险,导致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结论: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
C项,考查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毒杀丙,各自向丙投了5毫克毒药,丙一口喝光,中毒死亡,事后证明10毫克才导致死亡。两份危险叠加,一起制造了实害结果,因此,属于二因一果。本题便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每一枪都不足以致命,但是两处枪伤叠加在一起导致死亡,属于二因一果。C项说法正确。
D项,(1)刑法只讨论现实的危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危害结果。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甲的毒药导致的,因此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乙未投毒,因此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的故意杀人罪尚未着手(尚未投毒),尚处在预备阶段,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2)传统的条件说,是指“无A则无B,A即B因”。由于该条件是一种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证明A与B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证明A是B的前提条件。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指根据经验法则,有A则有B,那么A即B因。该条件是一种充分条件,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是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充分条件,也即行为A创设的危险是否现实化为结果B。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创设的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乙并未创设现实紧迫的危险,死亡结果与乙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张某实施合同诈骗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张某的认罪认罚可导致程序从简,包括降低证据要求
B如张某有转移财产行为,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C如张某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不影响认定其认罚
D张某的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作重复评价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程序从简”“降低证据要求”。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程序从简,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但证据要求或者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说包括降低证据要求是错误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转移财产”“不应适用”。是否认罪认罚要结合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态度,若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财产,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题中,若张某有转移财产行为,不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不同意”“速裁”“不影响”“认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若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本题中,如张某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不影响认定其认罚,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自首”“认罪认罚”“重复评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D说张某的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作重复评价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某公司超标排污,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公开公司的环评文件,行政机关征求公司意见,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行政机关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某公司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公开
B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违法
C对于拒绝决定,甲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D甲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文字解析
(1)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果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权衡判断是否公开。此处,既不是视为拒绝,也不是视为同意,而是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因为此时行政机关需要平衡申请人和第三方两方利益,知情权和隐私权或商业秘密权之间没有公式般孰优孰劣的关系,行政机关只能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权衡判断,如果认为知情权更值得保护,则应予以公开,反之,则应不公开,故A项错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并非绝对不能公开,只是原则上不得公开,但以下情形除外:第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本题中,行政机关在既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也未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故B项正确。
(3)根据2023年《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机关的所有不作为行为,不管是积极不作为的不予公开,还是消极不作为的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或者不予答复,当事人均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正确。背后的法理在于信息公开案件的案件量极大,通过复议前置的模式,引导在行政复议阶段化解纠纷,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4)为了防止在申请资格放开后,一些“匿名”申请人滥用权利胡乱申请,进而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要求所有申请人均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故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文字解析
《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条第2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第一,总结主刑刑种之间的并罚:
死刑(作为最高刑) 其他=死刑(吸收原则,吸收了其他刑种)
无期(作为最高刑) 其他=无期(吸收原则,吸收了其他刑种)
有期(作为最高刑) 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了拘役)
有期(作为最高刑) 管制=有期 管制(并科原则,二者分别执行)
拘役(作为最高刑) 管制=拘役 管制(并科原则,二者分别执行)
第二,对附加刑采取具体处理。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并不包含爱国统一战线(政治性内容)的内容,这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B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发展教育事业必然要调动社会力量。
C选项错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差别在于阶级本质,并不在于是否系统的规定文化制度,事实上,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规定文化制度的做法就源于资本主义的《魏玛宪法》(1919年)。
D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五讲四美”)。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司法三段论是法官最为常见的裁判形式,在司法三段论中,法律规范对应大前提,案件事实对应小前提。“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然不是法律规范,因此属于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范畴。A选项做对虽然不难,但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该知识点背后可能的命题陷阱,司法裁判的过程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形式化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先找到大前提法律规范,再确定小前提案件事实,最终形成一个司法判决;
但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二个过程,即实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式化司法三段中的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化的。典型如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绝不是从一个客观中立的视角来还原之前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出发,以一个反映其价值立场的规范性态度来对过往的事实进行裁剪以贴合当前现行法律规范的过程,最终呈现于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对过往事实进行发现和评价的混合产物,绝不是一个客观的、纯粹的事实。大家经常听到看到的所谓“法官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目光的往返流转”即是对这一过程形象的描绘。因此,“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案件事实,并非单纯的客观事实认定,而是考量了法律规范之规定的结果。
B选项正确,出具借条属于法律事实当中的法律行为,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正是以此为条件产生的。
C选项正确,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主从地位,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所有的诉讼法律关系相较于实体法律关系而言,均是第二性的,因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和受损,就不可能产生诉权。
D选项错误,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前者反映当事人意志,后者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如前所述,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与当事人意志相关的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事件。
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
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
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文字解析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1)行政效能。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2)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可以被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据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选项B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之一。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文字解析
A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用钱买权,用权收钱,二者形成交易关系(对价关系、条件关系)。卖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卖的是服务(职务行为);买方是请托人,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收受的财物不要求必须是金钱货币,可以是违禁品,例如毒品。海洛因可以成为受贿罪中的财物。本题中,张某构成受贿罪,甲构成行贿罪。
B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本题中,乙的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乙对自己父亲收受财物的情形知情,则乙构成受贿罪,乙的父亲构成受贿罪共犯。乙的父亲同时构成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提示:按照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的观点,此时乙的父亲不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构成受贿罪共犯。这种观点后来得到内部修订。
C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题中,请托人是保险公司,王某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其原来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保险公司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该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D项,单位受贿罪(第387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单位。受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中饱私囊,不构成本罪,构成受贿罪。本题中,法院院长告知赵某,并且钱打入法院单位账户。法院院长的告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并且要求将钱打入法院账户。这表明,受贿行为不是院长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行贿方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行贿方的行贿如果也是单位行为,则同时构成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诉法95条的内容是什么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