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场执行死刑全过程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执行死刑的全部过程: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札;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5、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 (二)
最佳答案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具体来说:
刑场执行:死刑可以在专门设置的刑场执行,但这些刑场不能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以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羁押场所执行:除了刑场,死刑也可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这通常是在确保安全和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
此外,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包括枪决和注射:
枪决: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注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这种方式相对更为人道和减少痛苦。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确保执行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死刑执行现场一般在什么地方? (三)
最佳答案死刑执行现场一般在刑场或者指定羁押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一、死刑执行现场一般在什么地方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在我国死刑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犯罪分子的生命会被剥夺,保留死刑也是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警示。一般来说,执行死刑的场所都是隐蔽的,远离市区。对于注射死刑的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死刑的执行不得让群众围观,必须保密。
极刑罚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四)
最佳答案在民国时期,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砍头和枪毙。砍头方式中,将死刑犯押往荒郊野地的刑场,犯人采取跪姿,由刽子手使用大刀(俗称鬼头刀)将头颅砍下,头颅通常被悬挂于城门高处的小木笼中,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枪毙方式则更为直接,将死刑犯押至荒郊野地的刑场,犯人采取站姿,面对行刑士兵,双眼被黑布蒙住,心脏处标有红色标记(通常为别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红布或小红条)。十名左右的士兵集体举枪,发令官一声令下“预备,放!”十人同时向犯人心脏开枪。经过法医确认死亡后,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进行火化。
这两种执行方式均在荒郊野地进行,体现了民国时期对死刑执行的严厉性和不人道性。砍头方式虽然直接,但头颅悬挂于城门高处的场景对犯人家属和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影响。枪毙方式通过蒙眼和心脏标记的方式,增加了执行的神秘性和恐怖感,同时通过十人同时开枪的方式,增加了执行的效率和死亡的确定性。 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残酷性和法律的严格性,但也暴露出对犯人人权和尊严的忽视。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提升,死刑的执行方式和态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更注重人性和生命的尊重,更加人道和文明。
扩展资料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前20分钟,能害怕到什么状态? (五)
最佳答案你知道吗?在执行死刑时,车子上都会放一个轮椅。之所以放一个轮椅,就是因为大多数死刑犯从监舍提出来时都没法走路,只能把他放在轮椅上,用轮椅推著把他推上囚车,然后拉到刑场执行死刑。
枪决执行死刑的现场
据说枪决前死刑犯都是心惊胆战、面如死灰,从呆滞的神情不难看出其内心充满恐惧、绝望,但是惊慌失措的眼神仍掩饰不住其对生命的渴望,人也许到此刻才能真正切身体会生命的可贵,但为时已晚,时光不能倒流,法律是无情的,自作孽,不可活。
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场
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场面则“平静”很多,没有荷枪实弹的武警,没有水泄不通的围观人群,没有大家想象的被捆绑的死刑犯跪倒在地的“暴力”,更没有一弹爆头的血腥场面,完全是另外一番场景。
死刑犯在看守所会见完亲属,执行法官验明正身,并宣读死刑命令之后,法警押赴死刑犯到就近的殡仪馆执行死刑(方便火化)。此刻,距离执行死刑约需要30分钟,当然各地距离远近不同,时间会有所不同,大致时间如此。
警车内,一般死刑犯自知大势已去,已无挽回的可能性,唯有听候命运的安排,等待死神降临。他们会呆呆地凝望车窗外面,眼前的花草树木和房屋行人随著车辆的行驶转瞬即逝,此刻他们内心充盈的应该不是对自由的向望,而是对生命的眷顾,一切都将成为过眼烟云,自由在此刻已经不重要,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即将走到终点。
他们的面部表情当然不算轻松,也不属于异常紧张,应当说是毫无表情,看不出任何的喜怒哀乐,唯有眼神是无光失落的,他们的内心肯定很乱,想的也很多,会不会是回忆一下自己的过去,悔恨自己的所作所为;亦或想念自己的亲人,怀念哪些美好的时光;也或许已什么都不想了,无奈地等待著生命的终结。
生命是宝贵的,面对即将逝去的生命,无人能做到毫无胆怯,死刑犯概莫能外。一般他们在被法警挎著双臂走下警车的一刹那,都会情不自禁地仰望天空,之后被法警协助带到执行车上,平躺在执行床上的死刑犯胸口不停地上下起伏,内心应当经历著紧张、压力,法医说这是一个人面对死亡时刻的正常反应,真正开始注射针剂了,反而会“平静”很多。
所以,被注射执行的死刑犯,一般在临行前的一段时间,内心波涛汹涌,但是表面还是很“平静”的,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清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违法犯罪必须担责,历经漫长的侦查、起诉、审判、复核、核准,他们已有心理预期,且早已身心俱疲,最终别无选择,还是认罪伏法,必须接受这个结果,并“坦然”面对死刑执行。
他们对注射执行方式有所耳闻,心理压力会小很多,也在客观上有助于死刑犯放下思想包袱,并配合法警和法医进行注射工作。法医注射之后,一般不要二分钟,死刑犯就会永远地“睡去”,走完他的人生路。
总之,死刑犯在临上路之前是非常非常恐惧的大小便失禁都是常态,很多人吓的是走不了路,只能有人架著抬著扔到车上,没有几个人大义凛然,面对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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