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介绍

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一局一会”(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二、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原标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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