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缓刑
《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所判刑罚的暂缓执行。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如果被缓刑人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没有违反考察规定,在考验期届满后,所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4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这当中,如果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72条第1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74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没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76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哪个部门?
对缓刑犯的考察,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0条: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六、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具有以下情形的,会被撤销缓刑:
1.犯新罪、有漏罪的;2.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4.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5.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77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43条第1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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