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将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机构缴纳。

具体的分摊方法如下: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针对上市公司等在首次预缴分摊采用的“三因素”与其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因素”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进一步说明,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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