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手段、主观目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非法占有目的”及“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等要件。以下从法律依据、常见罪名、认定规则及实务要点四方面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核心罪名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主要涉及以下罪名,其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罪名
法律依据
核心要件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无需非法占有目的)。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
利用金融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
违法发放贷款罪(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刑法》第186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非套取方,但可能涉及共犯)。
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常见手段与认定规则
(一)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
贷款诈骗罪是最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罪名,其认定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及“欺骗手段”的证明。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及司法实践,“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以下情形推定: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虚构贷款用途(如将贷款用于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如伪造财务报表、虚假购销合同);贷款后逃匿或隐匿财产;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如炒股、炒期货)且无合理理由;其他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的情形。
2. 欺骗手段的认定
常见欺骗手段包括: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身份、伪造营业执照或授权书;虚构用途:谎称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虚假担保:提供伪造的抵押物(如假房产证)、质押物(如假存单)或保证人(如无担保能力的自然人);虚假财务数据: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还款能力。
示例:甲伪造某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虚构“采购原材料”用途,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实际用于个人赌博。银行发放贷款后,甲无法偿还并逃匿。法院认定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骗取贷款罪:无需“非法占有目的”,但需“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无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但需证明“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贷、涉及金额巨大)。
1. 欺骗手段的认定
与贷款诈骗罪类似,包括虚构用途、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担保等,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能意图暂时使用资金后归还)。
2. 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重大损失”包括:
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2次且累计金额10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如贷款金额占金融机构同期贷款余额10%)。
示例:乙为扩大经营,伪造与某企业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实际用于个人投资失败,导致无法偿还。银行通过诉讼执行后仍有200万元未收回。法院认定乙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票据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信用证的特殊手段
此类罪名针对利用金融票据(如汇票、支票)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核心是“利用票据/信用证的支付功能骗取资金”。
1. 票据诈骗罪的常见情形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骗取财物。
2. 信用证诈骗罪的常见情形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示例:丙伪造某银行的转账支票,虚构“支付货款”用途,从银行骗取资金100万元。法院认定丙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实务中认定的关键证据
1. 行为手段的证据
虚假证明文件:伪造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金流向凭证: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赌博平台、非约定用途账户的银行流水;沟通记录: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邮件(证明欺骗意图)。
2. 主观目的的证据
非法占有:挥霍资金的记录(如奢侈品消费、赌博流水)、逃匿证据(如注销联系方式、离开居住地);暂时使用:后续试图还款的行为(如部分还款、与银行协商展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凭证(如采购原材料发票)。
3. 危害后果的证据
损失证明: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确认书》、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情节严重:多次骗贷的次数统计、涉案金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1. 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
法院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若能证明“非法占有”(如资金用于挥霍、逃匿),则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刑期更重,最高无期徒刑);若仅能证明“欺骗手段 造成损失”,则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最高7年有期徒刑)。
2. 对“重大损失”的宽松认定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重大损失”的认定趋于灵活,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无法收回的可能性”(如借款人资不抵债、长期失联)。
3. 对金融机构“过错”的考量
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尽审核义务(如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可能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并与套取方构成共犯(《刑法》第186条)。
总结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手段的欺骗性“主观目的(是否非法占有)”“危害后果(损失或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欺骗手段→贷款诈骗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手段 造成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罪;利用金融票据/信用证→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实务中,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核(如核实资金用途、验证证明文件真实性),行为人应避免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资金,以免面临刑事追责。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集么律网关于诈骗金融机构罪名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