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裁判要旨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立案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以广州为例: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数额为60000,盗窃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这意味着数额在3000-60000之间的案件认定为何种性质,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外,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量刑存在重大差异。两罪的区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裁判要旨:一人公司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案号:(2014)锦刑二终字第00025号

裁判要旨:法院查明,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人季某某对该公司重新出资全部注册资本金后,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季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三人,之后股东变更为季某某、姚某某二人。该公司除季某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未实际投入注册资本金,不享有公司权益和承担公司责任。

法院认为,季某某系该公司唯一投资人,享有公司权益和承担公司责任。作为该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季某某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实质是支配自己的财产,未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特征。且季某某支配自已作为唯一投资人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社会危害性,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侵犯客体要求。因此,被告人无罪。

案例评析:一人公司股东是否为本罪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虽只有一人,但股东与公司法人的财产相对独立,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案号为(2014)抚刑二终字第60号的案件中,法院即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应和多数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并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裁判要旨:以防止货物散落为目的进行包装不能认定为封缄物

案号:公报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二审案

基本案情:李江系上海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江为公司运货途中,伙同两人从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纪念金币30枚(价值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法院认为,托运人将涉案金币交付公司承运,公司即取得涉案金币的控制权。根据本案事实,托运人对涉案金币所采取的包装措施,仅是将金币等货物用纸箱装好后以胶带封缄。该包装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托运人不愿他人打开封存箱的意思,但主要作用在于防止货物散落,不影响李江对金币的控制。

李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其控制、保管运输途中的货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

案件评析:封缄物是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在运输过程中,所有人通过加封等手段继续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并排斥运输人的占有。在此种情形下,运输者如果非法占有财物,由于缺乏合法占有的前提,将被认定为盗窃罪。

三、裁判要旨:超越职权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

案号:公报案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基本案情: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

法院认为,VIP积分卡的发行需要顾客向公司团购部购买,财务部向顾客发行。根据公司规定,作为电脑员的杨某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因此,杨某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进入本单位VIP积分卡充值管理系统程序,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电脑技术的专长,以非法破译密码的方式侵入该系统程序,继而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裁判要旨:销售员虚构交易骗取财物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案号:(2016)粤03刑终1826号

基本案情:唐杨系某公司(以下简称搜×公司)的销售员,其以沃×××公司购买钻石的名义通过冒用签名、虚假单据等方式虚报订单数量骗取出公司钻石,并私自销售处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物占有并处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五、裁判要旨: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之便盗窃快递构成盗窃

案号:(2017)沪01刑终1250号

基本案情:赵勇在上海XX公司Z公司从事分拣、派送快递件工作。201,赵勇在其工作的Z公司衡山营业点内分拣快递时,利用分拣快递件的职务便利,将不属于其配送范围的一件快递件内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万余元的万国牌IW356504型手表一块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客观要件。原审被告人赵勇显然不具有主管、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在参与分拣快递件时,赵勇仅有接收及收取自己配送范围内快递件的职务权力。赵勇将同事已分拣过的,且不属于赵勇配送范围的快递件非法据为己有,系利用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工作便利,将涉案快递件秘密窃为己有。实际上,Z公司也未能当场发觉,而是在发现涉案快递件丢失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才发现了赵勇的盗窃行为。故赵勇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但是,在另一起编号为(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的判决书中,法院作出了大相径庭的判断:被告人杨某受公司安排负责快递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对单位财务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因此,杨某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性质。由于本案未达到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终审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裁判要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职务侵占

案号:(2014)钟刑初字第219号

基本案情:陈某某承包桉树砍伐,被告人钟某甲帮陈某某管理砍伐事宜,负责登记拉木材的车辆号牌及吨数。2014年,被告人陶某、钟某甲共同商量,由陶某请农用车,钟某甲负责叫砍树工人装车并不登记车号及吨数,盗窃的木材让农用车直接拉到木业制品厂,过磅单写陶某的名字,木材款由陶某与春和木业制品厂统一结算。

被告人陶某、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外勾结,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案件评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财物,在私人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单位和职务,故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

在案号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517号的案件中,作为公司员工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外人勾结骗取公司财物的,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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