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与量刑主要规则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三、案例回放

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事快递运输业,2017年6、7月份左右彭某某(已判决)联系其寻找邮政快递渠道运输货物,其联系王某某(已判决),三人形成一条运输渠道,谢某某负责协调,王某某提供邮政快递面单,彭某某拿到面单后将需要邮寄的货物包装好并贴好快递面单,将货物运送至谢某某和王某某的档口,经王某某的邮政运输渠道发货至全国各地。同年7月下旬,得知退回的包裹中是假烟后,谢某某和王某某继续合作。

谢某某收取每单人民币5.7元至6元不等的快递费用,再支付给王某某每单5.5元的快递费用,从中赚取人民币0.2元至0.5元每单的中间利润。2017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谢某某经王某某发出的假冒伪劣卷烟当场查获。经鉴定统计,谢某某参与运输的假冒伪劣卷烟2897条,价值人民币977259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谢某某实际获利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某某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二审提出谢某某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查,上诉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且上诉人谢某某现实际居住地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上诉人谢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依法对上诉人谢某某适用缓刑。

故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无罪或轻判主要规则

1、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伪劣”,是入罪与否的条件,是无罪辩护的要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往往涉及上下游犯罪或共同犯罪,行为人因上家隐瞒、欺骗不知情而去生产、销售或帮助生产伪劣产品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3、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情况下,直接能表明其不知情的证据较少。更多的是办案机关无法认定其明知是因现有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因此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明知认定可从证据方面入手,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在大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案涉产品是否是伪劣产品都需要通过有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否伪劣,该罪就无法构成。因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主要可以关注鉴定标准、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问题。

5、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说明案件情况,适用自首、坦白等从轻处罚规定。

6、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

7、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行为中地位作用认定从犯情节。

8、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规定。

9、综合案件情节,如果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的,争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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