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钢材1000吨,总价款5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即100万元)。
2022年6月20日,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约采购钢材,导致无法按期交货。A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于2022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合同未生效:双方约定合同需经B公司上级集团审批后方可生效,但审批未通过,故合同未生效,B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违约:B公司主张因市场钢材价格暴涨,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未提及违约金过高问题:B公司仅以合同未生效和不构成违约为由进行抗辩,但未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
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约定需经B公司上级审批,但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审批条款已告知A公司,故不影响合同成立并生效。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B公司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B公司违约,A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但B公司仅抗辩合同未生效和不构成违约,未提及违约金过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若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理由抗辩,但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法院应就以下问题向当事人释明:若不支持免责抗辩,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
本案中,法院向B公司释明:“如法院最终认定你方构成违约,你方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B公司经释明后,当庭表示:“如果法院认定我方违约,我方认为100万元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公司未能证明因B公司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明显高于通常行业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15%);B公司虽违约,但并非恶意,而是因经营困难导致。最终,法院参照《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规则),将违约金调整为合同总金额的10%(即50万元)。判决:确认B公司违约;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违约方仅主张免责事由(如合同不成立、无效等)而未提及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应主动释明,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裁判不公。若法院未释明而直接判决高额违约金,可能因程序不当被二审改判。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法院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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