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

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

###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规定与解析招摇撞骗罪,作为一种利用欺诈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权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招摇撞骗罪有着明确的量刑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本文将从招摇撞骗罪的定义、量刑标准、实际案例以及法律警示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招摇撞骗罪的定义及侵害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虽都表现为欺骗行为,但在侵害客体、行为手段、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则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幅度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量刑幅度适用于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行为,旨在通过法律制裁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秩序。

(二)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招摇撞骗行为,法律规定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招摇撞骗罪严重性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三、实际案例分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

以一起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为例,被告人王某因多次盗窃在看守所认识了李某、张某等人。刑满释放后,王某利用家属想要“捞人”的心理,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对同监室“狱友”的家属实施诈骗。王某利用看似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案件信息”引导家属缴纳罚金,最终骗取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结合其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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