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招摇撞骗罪的定义及侵害客体
-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 三、实际案例分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

一、招摇撞骗罪的定义及侵害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虽都表现为欺骗行为,但在侵害客体、行为手段、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则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幅度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量刑幅度适用于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行为,旨在通过法律制裁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秩序。
(二)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招摇撞骗行为,法律规定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招摇撞骗罪严重性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三、实际案例分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
以一起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为例,被告人王某因多次盗窃在看守所认识了李某、张某等人。刑满释放后,王某利用家属想要“捞人”的心理,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对同监室“狱友”的家属实施诈骗。王某利用看似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案件信息”引导家属缴纳罚金,最终骗取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结合其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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