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音视频远程开庭对被告人韦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龙、林某海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8月,被告人韦某分别到广西百色市靖西市、 桂林市永福县通过中介带三名外籍卖淫女到巴马城区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提供食宿、 确定卖淫项目及价格、负责接送、与卖淫女平分获利情况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组织和管理。期间,韦某先后雇请被告人黄某龙、 林某海协助其进行组织卖淫。两人根据韦某的安排接送外籍卖淫女到巴马县城区内各酒店、宾馆进行卖淫,约定黄某龙每月工资3000元,林某海每晚工资100元 。至案发前,被告人韦某非法获利335000余元,黄某龙非法获利7500元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三名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龙、林某海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活动而为其接送等帮助行为,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并将按程序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潇湘晨报综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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