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的刘先生向媒体反馈,他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电缆,并要求公司寄一部分电缆至陕西进行检测,发现电缆不仅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也并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7月15日,多家媒体记者来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公司谢姓负责人称可走法律程序,“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回应中,该负责人突然将风芒新闻记者的摄像机砸碎,并推搡记者,试图抢夺其手机。
来自:潇湘晨报
15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从事发现场一知情人处了解到,这位负责人抢夺摔坏了一台摄像机,当事记者已去派出所做笔录。
记者多次拨打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电话,对方或称打错了或不接电话。另据红星新闻,该公司回应称,之所以砸记者的摄像机,是因为他们要求删除对方拍摄的画面,对方不删除。“拉扯的时候,在侵犯我们的隐私,侵犯我们的肖像权和商业秘密。”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从视频来看,该公司负责人抢夺记者的摄像机进行打砸,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其行为很明显已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其毁坏的摄像机价值经鉴定确认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其恐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且因其摔坏他人财物侵害他人财产权,其还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志健律师和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该公司负责人故意砸毁摄像机,该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亦有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专业摄像机价值较高,如果司法鉴定认定损失为五千元,则该负责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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