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注释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力方法;(3)掠取财物时,被害人的感知意识尚存。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任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的状态,将财物当场掠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状态必须是犯罪分子故意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对于本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的刑罚适用,应当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因素,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确定应当适用的刑罚。

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1)“入户抢劫”的界定: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界定: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劫或者劫数额巨大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界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对于“抢劫数额巨大” 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界定: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公私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方法,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如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一般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已经完成抢劫后,又为灭口或其他原因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界定:“军警”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人员、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时,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的界定: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界定:“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构成《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当中的。

实践中需要注意:抢劫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为侵犯财产罪章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条文适用体现在本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正确适用死刑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目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抢劫罪的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虽然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均可以适用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还是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人身伤亡的,才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即使因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要从行为人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其人身危险程度,并在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且综合犯罪情节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后,才能判处死刑。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一名或数名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同时或连续对多人(或入户)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为劫财而预谋杀人,或在劫财过程中因为搏斗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5)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①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②行为人随身携带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在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从重处罚。

(7)为个人使用,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教唆或伙同他人共同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则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无须年满十六周岁。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被害人因不敢或不能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关于“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详见上述,此处不再赘述。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再比如,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抢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立案追诉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罪名解析∣盗窃罪盗窃治安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诬告陷害治安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罪名解析∣强奸罪罪名解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罪名解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集么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被迫抢劫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