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讨论。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呢?首先,从犯罪动机上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出于逞强争霸、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不良动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而故意伤害罪则通常是因特定的矛盾纠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行为。其次,在行为对象、伤害结果要求及量刑等方面,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寻衅滋事罪构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一)

寻衅滋事罪构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构与故意伤害区别是在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话,都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比如说后者的话,他指的是已经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员,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承担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罪构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具有的明显特点:

1、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地挑战。

2、犯罪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3、犯罪起因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4、犯罪行为特征: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小题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

二、在客观行为方面: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寻衅滋事犯罪对象: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在当代社会现在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话,他在法律定义当中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的,前者他是无缘无故的所进行的一种闹事处理,但是后者的话他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都是有特定的对象的,因此两者的处罚力度的话,也是存在着不一样的规定。

怎么样算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即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侵犯。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需要有故意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伤害结果,但仍选择实施,且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打、踢、咬等,以及间接导致身体伤害的行为,如放火、投毒等。

总结:行为人必须故意地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他人身体权,才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 (三)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有: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3、客观行为方面 :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一、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 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观行为方面 :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 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不法行为,并对特定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 激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从结果上来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

法律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条件 (四)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认定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

主观要件:

犯罪者必须有故意的行为动机。即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明确的意图,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主体要件:

犯罪者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不论年龄大小,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身体,而不是财产或其他权利。身体健康权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的完整性、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等。

客观要件:

犯罪者必须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伤害、致残或致死等。这些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法律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保护规定。

这些认定条件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区别 (五)

(一)犯罪主体差异: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广泛,凡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构成;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则包括14至16岁及16岁两类人群,前者仅需对重伤负责,后者则需对轻伤及重伤负法律责任。

(二)主观心态: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皆属故意犯罪,但其故意内容存在显著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积极追求并促成该结果;

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须包含伤害意图,即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判定为轻伤、重伤或伤害致死进行处理。

(三)客观行为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通常并非特定个体,而是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定;

而故意伤害罪则多为有预谋地针对特定对象实施。

(四)客体范畴: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健康权益,属于单一客体;

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公共秩序,涵盖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非公共场所内人们遵循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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