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5.24)

人民陪审员闵某系审判某起故意杀人案的7人合议庭成员,关于闵某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案件审结后,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闵某

B合议庭评议时,闵某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C闵某可以在庭前进行阅卷

D庭审中经审判长许可,闵某可以向证人发问

文字解析

A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陪审员,A正确。

B项,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虽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但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B正确。

C项,为了能够充分、有效参加审判活动,151专题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陪审员有权在开庭前查阅案卷,C正确。

D项,在我国,陪审员即为“准法官”。和法官相比,陪审员有两项权能的限制,一是不能担任审判长,二是在7人合议庭中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除此之外,陪审员和法官权力相同。因此,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直接向证人发问,不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因涉嫌盗窃和强奸在2020年8月20日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日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一审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合并执行2年缓期2年执行。李某当日被释放。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中院

B因为李某被判缓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李某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文字解析

(1)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对错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采用了后置原则,也就是,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二审法院市中院,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市中院,所以,A选项正确。

(2)国家赔偿中赔偿范围,对于逮捕和判决适用“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的规则。这里的“关”指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一审判决后,李某当日即被释放,所以,李某并没有在判决中被实际羁押,似乎B选项是正确的,但不要忘记,在判决之前,李某还被逮捕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国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B选项错误。

(3)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从逻辑上必然会带来的损害结果,比如企业被违法的责令停产,预期利润就不属于直接损失,因为企业即使营业也会赔钱,但留守职工工资等就属于哪怕停产也会支付的费用,所以,国家会赔偿留守职工工资等必然损失。回到本题,李某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不是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C选项正确。

(4)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国家赔偿的程序为二步走:第一步,承担赔偿义务责任的法院自身先行处理;第二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由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是市中院,所以,不需要申请复议,在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后,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赔偿,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区消防支队发现张某经营的商场无喷淋报警系统,存在火灾隐患,于是制作消防监督检查笔录,并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出查封张某所经营的商场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通告》进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查封决定作出前,区消防支队应当告知张某有权申请听证

B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告》违法,法院应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C如果张某对检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可要求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区消防支队应当场交付决定书

文字解析

(1)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危险的发生或扩大、预防证据损毁灭失,作出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来不及举行听证会,所以,《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故A选项错误。

(2)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见,B选项正确。

(3)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而旧司法解释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该种情况表达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就如本案的现场笔录,是由区消防支队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消防支队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消防支队的意志,是消防支队的一部分,再通俗地说,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就是被告的化身,所以,怎么可能由被告自己来作为证人呢?新司法解释改为“相关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实际上更符合行政主体知识的相关法理,因此C选项错误。

(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方某驾驶小型汽车通过一平台接单,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从事非法网络约车经营活动,遂扣押涉案车辆,停放在一收费停车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发现不应扣押,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B扣押行为应当由两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C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D停车费由方某承担

文字解析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在已经确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扣押行为错误的情况下,自然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决定。【强制措施扣押是及时解除,不是三日内】A选项正确。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B选项正确。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以还原当时执法现场的原始状态,C项正确。

(4)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中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错误。【强制执行合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下列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正确的有

A甲17岁,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甲认罪认罚,其父亲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乙杀害妻子的情人丙,乙在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但并不后悔杀丙,对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C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丁表示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被告人戊认罪认罚的,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17岁”“甲认罪认罚”“父亲”“有异议”“仍可适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本题中,甲系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父大甲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甲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不后悔杀丙”“不能适用”。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却没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题中,乙故意杀死丙,但不后悔杀丙,属于没有悔罪表现,对乙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项正确。

C 项, 解题关键词是 “认罪认罚” “不同意全额赔偿” “不能适用”。是否认罚,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态度考虑。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嘴上说赔但没有实际行动的,不能理解为“认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本题中,丁认罪认罚,但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这不属于故意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情形,对丁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其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量刑。因此,C 项说对丁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应当”“速裁”。被告人拥有程序选择权,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被告人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D项说被告人戊认罪认罚,应当适用速裁程序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在公路上酒后驾驶。公路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贾某因为喝酒没有注意到井盖,车轮压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中路边行人,导致行人重伤。贾某的酒驾行为与行人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丙中途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高某欲杀害赵某,给赵某投毒。赵某中毒后,赵某的家人开车送其去医院,途中李某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车祸,赵某当场被撞死。高某的投毒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文字解析

A项,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

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

二是造成实害结果;

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理论上将这种带有价值评价的理念称为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简称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压飞井盖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能防止的,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酒驾行为。防止压飞井盖这种危险及其结果应当是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路面上的井盖及其障碍物。A项说法错误。

B项,考查的是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本题中,甲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乙的心脏病是甲的伤害行为引发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作为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丙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给了丙可乘之机,导致丙脱逃。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甲、乙构成该罪。C项说法正确。

D项,先前行为是高某的投毒行为。介入因素是李某的撞击行为。第一步,介入因素很异常,与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判断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赵某已经被送往医院,李某的撞击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与李某的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高某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刘某在公交车到站时,抢夺了乘客陈某的提包,立即下车,刚下车,被路过的民警王某发现,王某抓捕刘某,刘某为抗拒抓捕对王某实施暴力,将王某打倒在地。刘某趁机跑向马路对面。王某起身追赶,也跑向马路对面,不幸被过往车辆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刘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B刘某构成转化抢劫

C刘某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D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文字解析

A项,考查抢夺罪的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例如,乙发现甲下车没有拔钥匙,便悄悄上车,欲开走车。甲发现,马上制止并抓住了乙。乙并没有将车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构成盗窃罪未遂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例如,甲从超市偷香水,刚拿到手就被发现、被追捕,此时不算既遂。当然,平稳状态也不要求达到完全藏匿的状态。例如,不能认为只有甲将香水偷回家才算既遂。只要甲将香水装进兜里,没人及时发现,就算既遂。

本题中,刘某刚取得财物就被追赶抓捕,表明取得控制尚未达到平稳状态,因此此时的抢夺罪不算既遂,属于未遂。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一,当场。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其二,暴力或威胁的对象。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

本题中,刘某先实施抢夺罪,然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王某实施暴力,构成转化抢劫。B项说法正确。

C项,(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题中,刘某没有对公交车上的人实施抢劫。

(2)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注意,要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威胁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例如,甲在公交车上盗窃乙,被乙发现,乙要抓捕,甲为了抗拒抓捕打了乙。甲先转化抢劫,然后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题中,刘某虽然能转化抢劫,但是没有在公交车上使用暴力,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项说法错误。

D项,刘某成立转化抢劫,能否成立转化抢劫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首先考查“因(行为)”的要求,抢劫罪致人死亡,要求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导致死亡。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的行为。

刘某的抢劫罪实行行为也即暴力行为已经结束,现在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逃跑行为(横穿马路)有危险,但属于对刘某自己有危险,不是对王某有危险。王某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刑法上自己负责。在行政法(警察法)上,不能让王某独自负责,政府应当体恤。在刑法上,王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的逃跑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刘某不逃跑,就不会发生车祸。这种说法难以成立。这种说法属于“无A则无B”的必要条件说。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适用该说会产生不当结论。刘某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文字解析

本题需要套用启动再审的口诀:生效法,及;上对下,同级抗。解题思路:“生效法”,本题中是高级法院,虽然没有上诉和抗诉,但死缓需要高级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指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本题中是最高法院。“上对下”,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认为省高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同级抗”,是指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抗诉。本题中是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因此,本题中,能够启动再审的主体包括: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是故,只能选BD。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文字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行为方式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对行为人该如何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既构成受贿罪共犯,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多数观点。考查唯一答案时选择第二种观点。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曾采用第一种观点,此后作了修订。A项说法正确。

B项,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情假意的,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虚假许诺要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也即行为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办成事,不具有办成事的条件,甚至自己没有相关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请托人,虚假许诺,则构成诈骗罪。B项表述中没有特别交代诈骗这种情形,故可认为构成受贿罪。B项说法正确。

C项,国家工作人员既实施受贿罪,又实施渎职犯罪,按照原则应当数罪并罚。例外情形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是特殊规定。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应数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

D项,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23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33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4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文字解析

A项,启动再审是为了纠正原审错误,但再审却不能被轻易、频繁启动。因为,再审如果能够被轻易启动,尤其是为了加重被告人刑罚而启动,将会使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稳定性下降,有损司法权威。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当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于错误的案件坚决启动再审,打击犯罪;但另一方面,再审的启动不可随意,如果启动再审将会对被告人不利,应当尽可能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保障原审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A正确。B项,启动再审,目的是纠正原裁判错误,体现了对实体真实的保障。而为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人权,不轻易启动再审,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肯定原审的程序正当,从而体现了司法对于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共同追求。B正确。

C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如果检察院抗诉了,再审是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因此,再审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但是,在二审程序中遵循上诉不加刑,指在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原判刑罚。该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上诉时的情形,就这一点而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任何例外。如果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等其他因素介入的,二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但这属于有其他因素介入,不属于“仅有”被告人方面上诉的情形,不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简言之,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故C错误。

D项,虽然要考虑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但缺失了惩罚犯罪和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一味保障程序正当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系统注定是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应当明确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终极目的是纠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需要平衡人权保障与程序正当。因此,再审不加刑虽然重要,但存在的例外恰好是对再审纠错目的的回归。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复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把握法律责任竟合这个知识点时,务必要注意“竞合”二字,即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一个互相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追究,这才是理解责任竞合的关键。如果多个责任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属于竞合,在法学上,我们把多个责任同时实现的情形称之为责任聚合。有论者以2018年教材修订为由,认为过往过往责任竞合的题目答案全部需要修改,笔者认为这属于对教材内容的误读。

事实上,在官方教材中,对责任竞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作出实质性更改,只是指出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并且官方教材对此通过列举不同主张对此给出了开放性回答(有人认为应当民事责任优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但不管官方教材如何表述,法律责任竞合的实质内涵仍然未发生改变,只要题目描述的情形是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互相排斥,都可以认定为责任竞合。

本题有较强的综合性,四个选项涉及四个不同的知识点,法理学日趋综合的考查趋势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A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竞合要求多个法律责任同时出现但无法同时追究,李某在本案中需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责任竟合。

B选项正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选项错误,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以外,还需要法院的受理立案决定

D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责任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放弃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

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区政府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区政府应予以撤销

文字解析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正确。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法律不会允许行政机关用事后的证据证明之前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以B项正确。

(3)和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并不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原则上行政复议为听取意见方式审理,即使需要调取证据,也是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的,C项错误。

(4)《行政复议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本题中行政处罚内容不适当的,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决定变更,所以,D项错误。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处罚内容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也可以变更判决。《行政复议法》在此次修改时,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从可以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中删除,这就意味着现在撤销决定的情形只包括四种理由了:(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在行政行为内容不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不当)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只会选择变更决定,这是和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司法具有消极性和抑谦性,法院会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权,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撤销。而基于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复议制度,具备专业性的上级机关在纠正错误的时候会“果断”,不会“拖泥带水”式的撤销下级决定,再要求下级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文字解析

A项,(1)甲的后罪发生在2010年。关于特殊累犯,2010年的《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题中,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特殊累犯。(2)由于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2002年)之后的第8年,因此甲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A项说法错误。

提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特殊累犯的规定修订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新规定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基于此,本题如果改为: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则甲构成特殊累犯。

B项,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C项,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D项,关于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刑期1/2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自负的例外,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本题中,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的推定,并不是客观的自我责任承担,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法律解释的最初目的是获得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所以越贴近字面含义和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本题中没有作多种解释,更没有规定解释的位阶,故B项不选。

C项中,根据法律规则本身是否亲自规定行为模式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在条文中亲自规定了行为模式的规则。本题行为模式清楚,故为确定性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在归责原则上,公正原则指(1)对任何违法、违约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或损害后果相均衡;(3)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依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即做到程序正当;(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而本题中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中预先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和方式追究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文字解析

【解析】A项考查的是法官的诉讼回避制度。依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属于回避的范围,而侄子并不在回避范围内,故A项某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B项考查的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它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行为准则提出来,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失去了独立性,也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公平与正义。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要求包括:

(1)要具备独立的品格。

(2)正确处理对外工作关系。检察官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成员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公众舆论之外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外在的非法干预,不为权贵所逼迫,不为关系所左右,不为人情所利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监督检察官的工作,并有权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意见。但是,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检察官,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或者阻止其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3)正确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4)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故B项高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当选。

C项考查的法官在庭审时应注意的规范。依据《法官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在庭审时,法官发现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时,(一)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审判长怀法官对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直接的争执,未加制止,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选。

依据《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张公证员与该公司董事长仅仅是大学同学关系,没有说明还有其他利害关系,故不属于回避范围。该公证员的做法并不违规,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文字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B错误。本题考查的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除自卫行动外,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都是被允许的,如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另外大家注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允许合法使用武力。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注意,和平解决是一般原则,合法使用武力是例外。所以说都必须和平解决争端的表述是正确的,说和平解决争端不排斥合法使用武力的标注也是正确的。

【注】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包括:(1)禁止侵略(军事侵略);(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战争宣传。

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使用。下列行为是允许的:(1)国家自卫行动,其条件是:①国家正在遭受攻击;②使用武力自卫是必须的;③武力的适用必须是适度和相称的,即与所遭受攻击的程度相适应。如我国的对印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等。(2)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之下的武力使用,即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故B项说法错误。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是各国人民自己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反对任何外来侵略、干涉和控制,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神圣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全体人民的选择。国际法明确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故C项说法正确。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文字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了法的渊源(正式法源)与法律部门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划分为这些形式的依据主要在于创制的主体不同。其中民族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它们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但需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它们的制定主体,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是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A项的表述没有问题,正确。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这两个考点间存在着紧密关联。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次要标准则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因此选项D正确。同时这说明,法律部门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它与属于法的形式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划分标准是法律文件的不同制定主体,它并不涉及内容。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些关系:(1)有法律部门,并有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刑法》)。(2)有法律部门,但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3)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典型如附属刑法,本身虽然是刑法规范,但并不规定在《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选项B中,行政法部门属于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内容的范畴;而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形式的范畴。行政法部门不仅包括行政法规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等)中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反过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能用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社会法部门)。因此B项错误。

组成法律体系的标准有两个:(1)现行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2)国内法: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简言之,五个字,“一国现行法”。很显然,国际公法不属于国内法,因此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却是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先行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期待可能性?注意义务---不作为)

A项,考查不作为犯第三个条件: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这表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甲的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救助义务)。甲也有救助能力,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角度看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罪数上,甲前后有两个行为,前面的作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后面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者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无法根据吸收犯原理进行重罪吸收轻罪,例如,不能用故意杀人罪吸收盗伐林木罪,否则会遗漏评价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侵害事实,因此对二者应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

C项,作为义务的一种来源是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常见的特定关系有法律规范产生的特定关系。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题干中,甲携带邻居小孩外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甲是小孩的临时监管人,负有保护小孩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小孩遇到人身安全的危险时,甲具有保护义务。甲具有救助能力,却不救助,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有人可能认为,甲在一旁大声呼救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然而,履行作为义务要求真诚努力地采取有效措施去履行,而不是敷衍了事。在罪名上,甲的不作为犯罪至少构成遗弃罪。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具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均可以构成遗弃罪。由于甲实施了呼救行为,所以多数意见认为,甲的不作为在等价性没有达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C项说法正确。

D项,甲的过失行为(随意扔烟头)引起危险,成为先行行为,产生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在罪名上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按新法由单选改为多选)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文字解析

(1)根据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故A项正确。

(2)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三需要”的要求,所以,B项错误。

(3)信息公开的主体奉行的规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公开主体中,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之间具有先后顺序,制作机关具有优先地位。命题人认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但这两项要求并非并列,前者处于优先地位。

本题中,申请人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的是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此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规划部门,而不是区房管局。故而C选项是正确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10-2015)》(第2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75页。]命题人的观点在2019年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了确认,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题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部门发放,当事人在向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可见,区房管局不是最初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区房管局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公开该规划许可证。

(4)考生应当区别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期限。主动公开的期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本题是依申请公开,期限是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能当场答复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AC。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是吸收犯原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