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对婆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儿子儿媳孝顺父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儿子去世后儿媳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也许你会说,当然!那么,下面这起案件,恐怕会让你大吃一惊!

韦大妈今年76岁,生有一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儿子成年后,她与老伴起早贪黑帮儿子建起新房,娶了媳妇,另立门户。2008年初,老伴病故后,韦大妈便跟着儿子韦某一家共同生活。可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7月,韦某在一场车祸中去世。自此以后,儿媳妇刘某就对韦大妈的生活不闻不问,形同陌路。

韦大妈认为,虽然自己儿子去世了,但刘某既然是韦家花钱娶回来的媳妇,就是韦家的人,她就得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于是,2015年11月,韦大妈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媳刘某每月给付她赡养费500元,并和四个女儿共同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作为韦大妈的儿子,他在世时,系韦大妈的赡养义务人。刘某是韦某的配偶,有义务协助韦某履行赡养义务。韦某死后,刘某作为赡养人配偶协助赡养的义务已自动解除。刘某没有赡养韦大妈的法定义务,且她在庭审中表示没有赡养能力,也不愿意承担赡养韦大妈的义务。故此,韦大妈要求刘某给付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与法律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韦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当然,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儿媳、女婿也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也仅仅为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况且还只适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赡养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本案中,韦大妈的儿媳刘某与韦大妈并非法律上的子女父母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韦大妈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特别随着韦某的去世,刘某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其协助赡养义务也不再存在。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韦大妈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虽然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我国法律也在鼓励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进行赡养。比如《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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