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判了

独法案例【2025】04

夫妻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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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韦某与陆某曾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儿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和女儿由父亲陆某抚养。2025年1月,韦某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将孩子交由其进行抚养。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女儿现已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况且自二人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生活规律逐渐养成,学习成长环境趋于稳定,父亲也表示完全有能力照顾好女儿,现贸然改变生活习惯不一定对孩子成长有利,故对于本案抚养权不予变更。

以案说法

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均应教导小孩尊重、孝敬长辈,培养孩子乐观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不得将自身好恶和敌视情感强加于孩子,不得向其灌输有悖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思想,更不得采取损害孩子利益的方式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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