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争夺子女抚养权,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法官判决的原则与依据有哪些? 现通过分享两个本人代理的案件,总结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的主要思路和价值取向。
案例1 蒋某有家暴行为,法院判决儿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基本案情
蒋某与文某2023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蒋小某,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文某,文某终于难以忍受,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决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蒋某是家中独子,已有四十多岁,他的母亲认为两人婚可以离,但孙子一定要争,留给蒋家传宗接代,故蒋某在诉讼中也提出要直接抚养权孩子。
被告蒋某答辩
个人的经济条件比文某好:有房有车,有经营收益,能为儿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而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无房产,没有能力抚养儿子。
原告及律师辩论意见
被告情绪不稳,脾气暴躁,有家暴行为,多次当着孩子打骂妻子,严重的伤害幼儿的心灵,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被告无抚养孩子的经验,儿子从出生至今,一直由母亲文某养育,与母亲形成了亲密的母子关系,文某更适合直接抚关儿子;原告的经济条件虽不如被告好,但原告愿意为儿子倾其所有。
法官审理意见
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物质条件并不是判决抚养权的唯一依据,现有证据证实,蒋小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对文某的依恋和亲密度胜于蒋某,蒋小某刚满2周岁,在心理和生理上天然存在对母亲的信任和依赖,故判决儿子由文某直接抚养。作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蒋某,享用探望权,文某应配合,蒋某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案例2 胡某对妻子不忠,女儿判决由妻子直接抚养
基本案情
胡某与妻子秦某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由于胡某多次在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秦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判决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胡某不想离婚,故意提出女儿由他直接抚养,以此为作为不判决离婚的筹码,以增加法官的判决难度。
被告答辩
本人没有对婚姻不忠的事实,与异性的聊天、吃饭属于正常的朋友间的交往,在婚姻中不存在过错,本人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未破裂,如原告坚持一定要离婚,请判决女儿归自己直接抚养。
原告及代理律师辩论意见
被告作了虚假的陈述,经法院向公安局申请调查取证,胡某与他人有多次开房的住宿记录,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对婚姻不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无非是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婚姻的不忠,既损害了原告的物质与精神利益,也伤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其有不良的品行,不适合直接抚养女儿。
法官审理意见
被告虽然辩解自己无不忠的行为,但现有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被告与他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其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对蒋某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秦某直接抚养,胡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通过两个案件,可以得知,法官判决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时,会综合评价双方在品行、道德上是否有缺陷,在婚姻中是否有明显的过错,比如是否有赌博、吸毒的恶习,是否有家暴行为,是否有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
如果一方品行不端,即便经济条件优于另一方,也会被认为不利于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官优先考虑子女由道德、品行良好的一方直接抚养,以达到言传身教的榜样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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