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经志提出带小妹卖淫可以赚钱,黄宝峰、黄经程(二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黄文广表示同意。黄经志负责管理人员、租房子、收取嫖资、日常开支等;黄文广负责收取嫖资、日常开支、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黄宝峰则负责找未成年卖淫女、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黄经程负责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
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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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黄经志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欧某某的谅解。
二、强奸事实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经志、黄文广和黄宝峰、黄经程带被害人欧某某(案发时14岁4个月)前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入住上思县龙腾国际大酒店9910号房。当晚黄经志、黄文广欲与欧某某发生性关系,便向黄宝峰、黄经程提议将欧某某灌醉以便同欧某某发生性关系,黄宝峰、黄经程同意。当晚在宾馆由黄宝峰、黄经程负责和欧某某拼酒,将欧某某灌醉。在欧某某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黄经程脱光欧某某的衣服,黄经志、黄文广先后强奸了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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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黄经志等一行人从广州市卖淫返回南宁市大沙田入住雅斯特酒店(南宁赛德森酒店)的第一天晚上,黄经志、黄宝峰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12岁8个月)、何某某(案发时13岁8个月)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培训接客技巧为名,轮流奸淫李某某、何某某。第二天晚上,黄文广、黄宝峰再次以培训接客的名义分别奸淫了何某某、李某某。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宿记录;被害人欧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陆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同案人黄经程、黄宝峰,被告人黄文广、黄经志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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